北京科技大学心理素质教育中心 远程网络咨询管理规范2022-08-29 17:17:49浏览次
北京科技大学心理素质教育中心
远程网络咨询管理规范
1. 本规范用于保障心理咨询的专业性,规范心理咨询的过程,确保心理咨询的有效进行,保护来访者的福祉。
2. 来访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开始或者维持一段咨询关系,且有权充分了解关于专业工作的过程和心理咨询师的专业资质及理论取向。
3. 当咨询师向被建议或强制接受专业服务的学生提供咨询服务时,咨询师应当在咨询开始时与来访者讨论保密原则的界限及相关依据;当咨询师向未成年来访者提供咨询服务时,须向未成年来访者告知并解释其监护人对咨询进程的知情权等信息,同时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4. 北京科技大学心理素质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对在校学生提供免费的心理咨询服务。凡北京科技大学在校学生,原则上每学期可接受不多于8次咨询(面对面咨询与远程网络咨询均计入次数),一般情况下,频率为每周1次,每次咨询时间50分钟,若有特殊情况可与咨询师讨论更改咨询设置。
5. 网络咨询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咨询师应在符合伦理要求、适宜咨询展开的环境中进行网络咨询。
6. 咨询师进行网络咨询时应向来访者介绍中心知情同意内容。除常规的知情同意外,在网络咨询时还需要帮助来访者了解并同意下列信息:(1)远程工作的益处和局限,来访者在知情后有权利选择是否接受网络咨询的形式;(2)发生技术故障的可能性以及应对方案;(3)无法联系到咨询师时的应急程序。并在有条件展开线下咨询后补签纸质知情同意书。
7. 心理咨询师网络咨询工作时须确认来访者的真实身份,确保对方是达成咨询协议的对象,也需要确认具体地理位置与紧急联系人信息,在出现危机情况时可有效采取保护措施。
8. 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工作中收集的来访者的个人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等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咨询师及其他能接触到来访者此类资料的心理中心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但下列几种情况属于保密例外:(1)来访者可能存在自杀、自伤、杀人、伤人等风险;(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受到虐待、忽视等;(3)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对于(1)(2)的情况,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的合法监护人、可确认的潜在受害者或相关部门预警;遇到(3)的情况,咨询师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最低限度原则披露有关信息。
9. 咨询师出于保障服务质量或提升专业胜任力需要进行督导、案例研讨、写作或科研研究等时,须事先与来访者讨论,在获取来访者同意后进行,且必须隐去可能暴露来访者身份的个人信息。无特别约定,咨询师和来访者均不得对心理咨询会谈进行录音录像。咨询师只有在征得来访者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10. 来访者须在预约时间前进入网络咨询平台。来访者如果在未取消预约时间的情况下迟到,咨询师将不相应延长咨询时间。
11. 来访者如需改变或取消已经预约好的咨询时间,必须提前24小时及以上告知心理中心。24小时之内改变咨询时间或无故缺席记为一次临时未到,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临时未到则取消咨询,一个月内无法预约咨询,一个月后方可重新进入预约队列。
12. 咨询师如果要改变或取消已经预约好的咨询时间,必须提前24小时及以上通知心理中心,由心理中心及时通知来访者。如咨询师未提前24小时告知心理中心从而导致迟到或缺席的,应为来访者补足咨询时间。
13. 心理咨询师应与来访者保持专业关系,讨论并建立专业界限,当双方商讨确认远程工作无效时,应考虑采用面对面咨询的形式或是提供转介。
14. 来访者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咨询或更换咨询师,但出于对来访者有益的考虑,应尽可能与当前咨询师讨论之后再结束咨询或更换咨询师。
15. 心理咨询师为来访者提供的是心理咨询服务。经过咨询师评估后,如果认定来访者的问题不属于心理咨询范围,心理咨询师有责任终止咨询关系,告知来访者及其亲属或监护人,转介相关医院或机构。若来访者放弃就医或转介,则需了解并承担咨询效果无法达到预期的情况。如因来访者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延误就医,心理咨询师与心理中心不承担延误就医的责任。如果就医后医院根据来访者的情况建议辅助支持性心理辅导,且咨询师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咨询师可以进行支持性心理辅导。
16. 来访者在两次咨询的间隔期,如遇到特殊情况,工作时间可以联系心理中心;非工作时间紧急情况可以拨打心理援助热线(可通过“北科心理”公众号,点击“专业服务”-“转介信息”获取援助热线信息)
17. 心理咨询师应在咨询后及时完成记录并妥善保管,在学期末或恢复线下咨询后将咨询记录加密打包上传至中心邮箱,须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保证安全性与保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