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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的工作守则2018-11-05 15:26:32浏览

一、工作人员守则


1. 心理咨询专业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能够不断增进自身的心理健康,努力提高专业能力,促进学校心理素质教育、教学、咨询和科研的发展。

2. 尊重每一位来访者,能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真诚为来访者服务,不与来访者建立非咨询性的私人关系,不得接受和索要额外的报酬和礼物,不得满足来访者超越咨询权限范围的要求。

3. 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只能接受其专业能力范围内的个案咨询,对超出自己专业能力的个案应及时与来访者协商,转介给其他咨询员或其它专业机构,以保证来访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4. 了解并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来访者的行为可能对本人或他人造成伤害时,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必须采取行动,告知有关机构和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做出应急处理,对来访者和他人的安全负责,不得擅自隐瞒、包庇险情。

5. 严格遵守心理测验的原则。心理咨询专业人员须经过相关的测试使用培训,如需使用心理测验时,应该采用标准化、实用性强的心理量表。在施测之前,应向来访者说明测验内容和目的,并在施测后做出慎重的专业解释,不得随意做出诊断及解释,并对施测资料予以保密。

6. 全面记录咨询内容,完整保存来访者的各项资料,并定期进行分析讨论和咨询总结,接受个案督导,案例研究不得损害来访者的权益。一般情况下,除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外,其他人不得翻看、使用咨询记录。在督导或科研中,如果需要运用来访者的个案,须征得来访者本人同意。

7. 心理咨询必须在固定咨询场所进行。心理咨询原则上应在咨询室内进行,不在咨询室外接待来访者。一般情况下,应避免对与自己有一定社会关系或权益关系的人做咨询。

 

二、心理咨询原则


1. 自愿原则。心理咨询师要尊重每一位来访者的人格和其独特性。来访者寻求咨询完全出于自愿,无论是在咨访关系确立的时候,还是在咨询过程中,或是在咨访关系终止时,是否接受或继续心理咨询应完全尊重来访者个人的选择,咨询中心或咨询教师不能进行主观强制。根据学校教育工作的需要,对于一些特殊来访者,如父母或教师推荐前来咨询的学生要热情接待,并通过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使来访者产生改变自己的愿望。

2. 知情原则。在咨询关系开始前,心理咨询师应告知来访者有关咨访双方的相关权利及责任、咨询的目的、技巧和程序以及可能影响咨询关系的限制,然后签订咨询协议。在咨询中,如果需要录音、录像或使用测评量表,都需事先就其目的和意义对来访者进行说明,并取得来访者的同意(见附件5)。

3. 保密原则。心理咨询师要遵守心理咨询的职业道德,最大限度地保证来访者的利益。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的谈话、咨询记录以及来访者的各项资料均要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向外界透露来访者的任何信息。但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应遵循保密的例外原则,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来访者的情况。

4. 保密例外原则。心理咨询师应在咨询关系开始前告诉来访者,如果在咨询会谈过程中,当心理咨询师了解下列情况时,将会与督导师及咨询中心领导商议后酌情处理,采取相应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来访者表示有伤害他人或自己的意图或事实时;来访者表示有过虐待他人、尤其是老人和儿童的行为时;来访者有违反校纪校规或国家法律的情况时。

5. 时间限定原则。心理咨询师必须遵守心理咨询的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每次咨询时间一般为50分钟(初次咨询时可适当延长),每周1次,特殊情况可以例外。

6. 转介原则。心理咨询师要及时将超出自己咨询范围的来访者转介给合适的心理咨询师,供来访者个人选择;对于有心理障碍、精神病倾向的来访者要及时转介到专业的精神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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